胡水清律师,现任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北大法学院,学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执业14年。2015、2017年度被义乌市律协评为“义乌优秀律师”。2017年至今担任浙江法学会浙藉法学家研究会理事。201... 详细>>
律师姓名:胡水清律师
电话号码:13750941927
手机号码:13957908326
邮箱地址:510027038@qq.com
执业证号:13307200711843548
执业律所: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义乌市县前街100—108号
案情简介
因感情纠纷,A某(男)带菜刀与B某(女)到宾馆开房商讨解决情感问题。商谈中失去理智的A某将B某用掐脖子的手法杀害,然后对B某的尸体做出不可描述之事。
根据A某陈述,在作案结束后A某原想自杀殉情,尝试多次、多种自杀方法后终因害怕放弃。在生与死踌躇之间,A某在马路上被公安抓捕归案。
本案中A某作案手法恶劣,办案人员倾向于认定A某有预谋犯罪而非激情杀人;A某系被抓捕归案,无法认定自首情节;A某没有取得B某家属谅解;虽有情感纠纷A某不应当用此极端方法解决问题,办案人员不认可系B某情感上错误导致本案发生,认为B某没有过错责任。在本案辩护中,A某没有一项可以减轻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害人B某家属强烈要求判决A某死刑,拒不接收A某家属支付的赔偿款,拒绝出具谅解书。同时B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要求7位数的赔偿金额。
案件结果
家属要求为A某争取免于死刑。
经胡律师积极辩护,一审判决A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A某赔偿100万元。死刑复核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hushuiqing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3957908326
联系地址:义乌市县前街100—108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