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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水清律师   胡水清律师,现任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北大法学院,学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执业14年。2015、2017年度被义乌市律协评为“义乌优秀律师”。2017年至今担任浙江法学会浙藉法学家研究会理事。201...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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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什么罪犯容易减刑

  我们知道,每个人都会犯错,有些事情也说不准,很多无奈,但是法律规定的,对的就是对的,错的,你也只能认定错误,在实践中有三类罪犯最容易减刑,那么有哪些呢?三类罪犯减刑新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为大家提供相关案例,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用。

  【案情简介】

  我市(武汉)减刑假释案走向公开透明。市中级法院昨日通报:去年我市法院共审理监狱提请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351件,其中办理减刑案件348件,裁定不予减刑2件;办理假释案件3件,金融类罪犯和涉黑类罪犯假释为零。

  市中级法院规定:报请减刑假释案件一经立案,立即上网公示,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对武汉市副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案必经开庭审理、听取检察院意见、合议庭合议、提交审委会讨论、报请省法院审查批准。

  对“三类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执行“五个一律”:一律审前上网公示;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社会各界旁听,主动接受监督;“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在减刑、假释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特别是对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的减刑假释,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刑事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对以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减刑的案件和单次减刑二年以上的案件,严格实行裁前报告制度,确保“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公开公正。

  罪犯王某某,原系十堰市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犯集资诈骗罪和行贿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监狱提请人民法院将王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造成受害群众巨大经济损失,服刑期间仍未交待赃款去向,也未协助追缴赃款以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故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王某某不予减刑。

  【法律解读】

  2017年2月中央政法委规定,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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