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水清律师,现任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北大法学院,学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执业14年。2015、2017年度被义乌市律协评为“义乌优秀律师”。2017年至今担任浙江法学会浙藉法学家研究会理事。201... 详细>>
律师姓名:胡水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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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税犯罪趋向智能化。
近几年来,涉税犯罪从一般的偷税漏税发展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从甲地开票,到乙地受票抵扣税款,另外利用网络贸易偷逃税款已经成为一个新动向,此类案件的涉税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税收工作的薄弱环节,往往经过周密细致的策划,采取一些隐蔽性强、有一定反侦查水平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多样。涉税犯罪的具体内容与当前税制有关,如一开始偷税、逃税、抗税的形式比较多;后来开征增值税与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才有了虚开增值税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等新的犯罪形式。
(二)共同犯罪日渐增多。
单位犯罪较为突出。涉税犯罪嫌疑人与税务人员勾结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明显增多。因为涉税犯罪的特点,这种犯罪形式多为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牵涉到多人的现象比较严重。
(三)犯罪的暴力程度降低。
由于近来法制观念与税收观念的宣传与普及,依法纳税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同。因此采取赤裸裸的抗税的现象(威胁恐吓手段,明目张胆地与执法人员对抗;围攻、谩骂、侮辱、伤害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的行为)减少,涉税犯罪的暴力程度降低。而犯罪形式转向更隐蔽、更智能的方向,这一点与上述的第一个特征,尤其关联之处。
(四)多种经济犯罪相互交错,侦查难度加大。
涉税犯罪常常与其他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错。涉税犯罪具有损害国家来满足小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行为。为达到此目的,涉案人员往往以“小金库”的形式存入资金,尔后再拉拢、收买税务人员,个体经营者往往与税收管理人员串通,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相互包庇,结侦查破案增加层层困难。此种问题虽因税收而起,却绝非税法能单独解决的问题。
(五)案发后获取证据困难。
涉税犯罪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一是它的知情面小,知情人由于某种原因知情不报,且知情人往往是涉案人;二是它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不仅涉及税收、会计专业知识,而且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知识。这就给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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