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水清律师,现任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北大法学院,学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执业14年。2015、2017年度被义乌市律协评为“义乌优秀律师”。2017年至今担任浙江法学会浙藉法学家研究会理事。201...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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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早在大禹时期就有死刑这种刑罚。在漫长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巾,死刑基本上作为第一刑罚予以使用。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死刑制度的现状。
进入新中国后,我国为了打击和镇压反革命分子,在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中也规定了死刑。79年刑法典颁布,到后来97年修改刑法,我国都对死刑做了明确规定。虽然在1997年和1998年我国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开始逐渐重视在坚持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与经济犯罪的同时,保护特殊群体的人权问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重刑思想和重刑文化背景的影响,79刑法的28个死刑罪名到97刑法的68个死刑罪名,恰恰反映了我国死刑制度从限制到放宽的发展趋势。当然这种趋势是建立在高犯罪率的基础上,反映了立法机关想通过死刑来降低犯罪的目的。但是事实证明,犯罪率并未因死刑在立法上的增多而降低。目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虽然较79年刑法对死刑进行了部分限制,例如在总则中删除了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缓,从而彻底遵循了国际上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标准,但是在分则中大量规定了最高法定刑是死刑的罪名,并且其中一些罪名在适用死刑的标准上较修改前有所降低。我国的立法现状正好与目前的刑事政策相互辉映。
在日前国内犯罪奉继续走高,民众对犯罪嫉恶如仇的心理状态下,死刑的威信与作用被夸大,人们希望对罪行较大的犯罪人判处死刑,司法机关为了迎合公众的报应心理也遵循了人们的意志,导致死刑在司法实践巾大量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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