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水清律师,现任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北大法学院,学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执业14年。2015、2017年度被义乌市律协评为“义乌优秀律师”。2017年至今担任浙江法学会浙藉法学家研究会理事。201... 详细>>
律师姓名:胡水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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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既然死刑以人道性为价值取向,在我国现阶段全面的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那么我们退后一步讲,以死刑的效益性与公正性为价值取向,在不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可以严格控制死刑的运用。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1.限制死刑的合理性
首先,限制死刑的运用符合刑罚的效益性要求。因为效益性是刑罚的初始价值,那么严格按照刑罚的最大效益法则和分配法则,这是死刑合手效益性的唯一选择。效益性并不是要求无限制的使用死刑,相反,其是对死刑分配范围的一种限制。其次,限制死刑的运用符合刑罚公正性要求。刑罚的公正性对刑罚的量的要求在于其轻重必然与犯罪的轻重相等价,因此刑罚的等价公正性并不要求犯罪所侵害的是什么权益,刑罚便剥夺犯罪人的什么权益,更不在于犯罪对权益造成的损害形态如何,刑罚对犯罪人同种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权益如何。但是等价性显然不允许刑罚所剥夺权益的价值高于犯罪所剥夺的价值,因为既然刑罚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高于犯罪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刑与罪的等价性便无从谈起,对犯罪人显失公平。最后,限制死刑符合人道性的要求。既然死刑是一种不人道的刑罚,那么死刑的适用量越大,刑罚越不人道;死刑的适用量越小,意味着刑罚越接近于人道性的要求。
2.限制死刑的现实性
限制死刑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现实的。首先,从理论方面来看,随着对死刑制度研究的深入,死刑的缺陷越来越被我国学者所认识,限制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大,而且对死刑问题的研究不再局限于法学领域,也开始成为部分人权学者所研究的课题。其次,新刑法比旧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更为严恪,标志着我国刑法由广用死刑到限用死刑的观念转变。再次,新刑法实施以后,司法中的死刑数量迅速减少,刑法的修改给司法者观念带来了变革,必然使他们由习惯于重刑转向习惯于轻刑。最后,从国际大环境来看,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限制死刑。这是因为废除与限制死刑已经成为世界趋势,因此联合国及有关人权的国际组织“直接敦促而不仅仅是呼吁各国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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